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信息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及“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服务合作协议,东山县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对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若举报有效,由保险公司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具体内容如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悬赏期限
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壹年。
悬赏条件
一、凡向本院提供线索找到被悬赏人下落,经查证属实,并被本院实际拘传或拘留到位的,将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金。
二、举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按举报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给付举报人悬赏金,但单个最高给付悬赏金20000元。
三、举报涉执违法行为线索的:(1)举报被执行人恶意转移、处分财产的,或是有其它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妨碍执行行为线索,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按5000元/个的标准给付举报人悬赏金;(2)举报被执行人违反规定高消费行为的,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按2000元/次的标准给付举报人悬赏金。
特别说明
(一)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
2.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二)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或者人员下落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举报人不能获得奖励;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6.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7.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三)其他
1.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奖励额度。
3.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奖励的,事前发现的不予赔偿,事后发现的收回赔偿金。
4.在悬赏执行期间,上述任一被执行人已被法院实际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则对该被执行人的悬赏执行及悬赏保险终止。
5.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进行举报的,奖励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举报电话: 0596—3910608
举报时间:
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东山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来 源 东山县人民法院
编 辑 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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