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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部针对科学城专项立法在深圳获表决通过。4月26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为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据悉,《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治理结构、规划建设、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人才环境、保障与服务以及附则。《条例》立足于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实际需要,聚焦治理结构和建设运营机制、国土规划和用地管理、科技创新和科研经济发展、资金投入和金融支撑等重要领域,提出一系列制度安排,推动光明科学城在科研、产业、技术、资本和人才实现良性互动。
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创新方面,提出设立光明科学城开发运营企业,负责统一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成果转化等工作,并支持开发运营企业通过市场化运营,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面向国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开放共享。为打通科研要素流通壁垒,促进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条例》要求推动开展自用科研物资、实验试剂和仪器设备进出境分类分级监管,对经认定的用于科研教学、校准检测、比对实验的仪器、设备、低风险用品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进出境通关便利政策,提高通关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明确了“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实行科研、生产等主导功能设施与宿舍、商业、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混合布局”等规定。此外,为确保科研用地真正用于科研创新活动,规定“采用划拨或者协议方式供应的科研用地,应当严格限制使用人的条件和土地使用用途”。在科技创新上,《条例》也做了一些探索,比如明确支持在光明科学城探索开展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支持光明科学城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探索实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
在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方面,《条例》也提出多项制度,包括支持设立在光明科学城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成为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引入技术经理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服务,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按照规定利用与本人相关的科技创新成果在职创办企业。
在保障与服务方面,《条例》在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模式、提升科技金融服务功能、大力促进科研要素流通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等方面也有明确规定。在人才环境方面,探索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编制光明科学城人才发展规划以及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实施按需精准引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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