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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24号)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3年内向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
2、登记有效期为3年。
3、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登记的,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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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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