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资料图】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捷
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2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权益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权益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
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23 日,并同意按照《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以行权价格为 9.44 元/份价格向 120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
票期权 102.48 万份;以授予价格为 4.71 元/股价格向 120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 68.32 万股。
上述涉及的激励对象人数及份额均为拟订上限,在授予过程中,可能存在部
分激励对象主动放弃认购、认购部分或被动丧失参与股权激励资格等情况,因此
本次预留权益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人数及份额以最终授予登记数据为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安鹤男 洪 灿 林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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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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